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旅游区(点)开发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