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