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