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