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旅行社地接旅游团队业务,应当足额收取地接团费。旅行社因没有足额收取团费发生纠纷时,不得非法滞留游客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