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