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旅行社不得将已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擅自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团的,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旅行社除返还预付的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的20%给予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