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二)爱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三)遵守旅游区(点)有关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