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