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绿色转型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