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建筑、开采矿、物流、发电、煤焦、冶炼、水泥、电石等容易产生粉尘、噪声的行业,执行扬尘、粉尘、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及控制污染的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