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建筑、开采矿、物流、发电、煤焦、冶炼、水泥、电石等容易产生粉尘、噪声的行业,执行扬尘、粉尘、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及控制污染的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