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型煤等清洁能源。

在农村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