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绿色标准是绿色转型管理、执法、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