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三章 绿色标准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复审周期适时提出复审意见。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