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三章 绿色标准第十五条有效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色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色标准。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色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