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色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色标准。

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色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