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