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色转型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