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