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

(二)在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