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二)在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