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景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大型仓储设施等与景区环境不协调的项目。

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核心景观区域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程序报批;已有的污染环境、妨碍景观、影响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