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