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