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公布和组织实施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三)依照权限管理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审计和统计事务;
(四)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负责开发区对外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进出口业务的管理,依照权限核准、备案、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办理开发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申报;
(六)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务;
(七)监督和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