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