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天主教教区或者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审查不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