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按照宗教习惯,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布施、乜贴、奉献或者其他捐赠,但不得强迫捐赠或者进行摊派。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合法收入归该宗教团体所有。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