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天主教教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和团体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筹备机构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