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