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经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