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或者其他涉及宗教的培训班,应当事先将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经费来源、师资等情况告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