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活动,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并尊重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信仰;不得挑唆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辩;不得借宗教的名义非法敛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