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将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邀请人员等情况告知举办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交流,应当在举办交流活动15日前,将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单位、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报告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