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