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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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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