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