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有单位的,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职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