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无固定职业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按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