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为革命烈士。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因公(工)伤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