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十八条有效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一般公开进行,受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也可以不公开进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