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三)颁发奖金;(四)其他奖励。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