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三)颁发奖金;

(四)其他奖励。

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