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及时奖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