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一次性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

(四)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保险;

(五)其他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开支。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