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用途第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一次性补助;(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四)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保险;(五)其他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开支。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