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用途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四)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