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二条有效申报人、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在确认后90日内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报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