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