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防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