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司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工商、税务、金融、土地、交通、医药、卫生、教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群体型和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职务犯罪。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