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妨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