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妨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