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水土保持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公民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