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或者旅游开发区;(二)修建机场、铁路、公路、水工程;(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四)涉及水土保持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